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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能源局行政处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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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

安顺盘龙树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平坝区乐平镇水坝煤矿

案件名称

安顺盘龙树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平坝区乐平镇水坝煤矿涉嫌未按规定对在用钢丝绳采取防腐措施等违法违规案

处罚告知书文号

(安顺)煤安告〔2025〕03号、04号

处罚告知时间

2025年4月11日

处罚事由

2025年3月19日至20日,安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联合平坝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安顺盘龙树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平坝区乐平镇水坝煤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1.1150鉴定巷双速绞车钢丝绳1处变形严重,钢丝绳锈蚀,无防护网;2.中央变电所4台高爆开关喇叭口未使用锥形喇叭口并浇筑环氧树脂。(煤矿于2024年12月10日自查,已制定整改方案,正在整改)3.131瓦斯鉴定巷迎头观测管堵塞,瓦斯抽放管漏气,不具备良好的气密性;4.1250轨道西巷两台开关闭锁杆上锁孔位置错误,上锁后无法闭锁;5.一采区轨道下山提升机硐室未悬挂制动系统图、电气系统图,钢丝绳检查记录显示每天仅检查1个测点;6.1250轨道西巷皮带机头灭火器仅有一个,10901回风巷风门外皮带头消防沙箱无消防沙袋,材料管理牌板,消防器材不足;7.10901回风巷使用的绞车,卷筒边缘高出最外层钢丝绳的高度,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5倍;8.10901运输巷胶带运输机部分沿线急停线被钢丝固定在皮带架上,无法拉动;9.1250轨道西巷带式输送机运输,未按要求装设跑偏保护装置。以上行为分别涉嫌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一条第六项;2.《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三条第三项;《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项;;3.《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5.4.9;4.《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二条第二款;5.《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三十条第三、四款;6.《煤矿防灭火细则》第四十四条;7.《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煤矿用运输绞车安全检验规范》(AQ1030—2007)6.3.2;《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8.《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项;《煤矿用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22340-2008)4.1;9.《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2.《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严格规范矿山领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的通知》(矿安〔2025〕14号)第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对水坝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的行政处罚。对机电矿长潘德富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的行政处罚。

救济渠道

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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