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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能源局行政处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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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能源局行政处罚公告

被处罚单位

安顺市普琼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普定县普琼煤矿

案件名称

安顺市普琼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普定县普琼煤矿涉嫌202593日,煤矿未对+820机轨石门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与备用局部通风机进行自动切换试验等违法违规案

处罚决定书文号

(安顺)煤安处〔2025〕05号

处罚决定时间

2025年11月4日

处罚事由

2025916日至17日,安顺市能源局会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监察执法八处、普定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能源局)对安顺市普琼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普定县普琼煤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1.202593日,煤矿未对+820机轨石门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与备用局部通风机进行自动切换试验;2.+900回风石门部分锚杆支护强度不足,检查时现场实测,巷帮3根锚杆的螺母扭矩力达不到作业规程规定的100N·m3.煤矿未对主斜井架空乘人装置主轴进行超声波探伤检测;4.2025911日,煤矿井下+820机轨石门进行气焊切割综掘机动火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5.煤矿现使用的部分塑料制品安全帽劳动防护用品,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使用期限(30个月);6.一采区回风下山施工期间采用单轨吊车运输,未设置红灯和语音提示装置;7.+900回风石门使用耙装机,耙装机在装岩前未将机身和尾轮固定牢靠(煤矿已自查出该问题并已于2025812日停止该工作面掘进作业);8.一采区运输下山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K0+250m处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小于0.1m(煤矿已自查出,正在整改中)。以上行为分别涉嫌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7.《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一条第五项;8.《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申请立案。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7.《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8.《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处罚结果

对普琼煤矿给予罚款人民币捌万伍仟元整(¥85000.00)的行政处罚。

救济渠道

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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