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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能源局行政处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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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能源局行政处罚公告

被处罚单位

贵州强盛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西秀区蔡官镇安发煤矿

案件名称

贵州强盛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西秀区蔡官镇安发煤矿涉嫌“煤矿掘进一队队长(胡道海)在2026年1月15日早班下井时,未按规定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违法违规案。

处罚决定书文号

黔(安顺)煤监管罚〔2026〕01号

处罚决定时间

2026年2月13日

处罚事由

按照年度安全监管执法计划,安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能源局)会同西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于2026年1月14日至16日对贵州强盛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西秀区蔡官镇安发煤矿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1.煤矿掘进一队队长(胡道海)在2026年1月15日早班下井时,未按规定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2.煤矿井下抽采管路不具备良好的气密性,现场检查时11807回风巷高负压抽放管路支管多处存在漏气现象;3.煤矿对井下所有永久性密闭墙内的气体成分、空气温度进行测定,但未定期组织分析;4.煤矿一采区二部架空乘人装置下部乘人站没有设上下人平台;5.11807运输巷第一部滚筒驱动带式运输机机尾未设防护栏。以上行为分别涉嫌违反了1.《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2.《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5.4.9;3.《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4.《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五项;5.《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九项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申请立案。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处罚结果

对安发煤矿给予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伍仟元整(¥125,000.00)的行政处罚。

救济渠道

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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