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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能源局行政处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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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能源局行政处罚公告

被处罚单位

普定县补郞乡东光煤矿

案件名称

普定县补郞乡东光煤矿涉嫌“11401运输巷K0+100m处单轨吊车轨道遭受淋水侵蚀,未采取措施(煤矿已自查出)”等违法违规案。

处罚决定书文号

黔(安顺)煤监管罚〔2026〕02号

处罚决定时间

2026年4月15日

处罚事由

按照年度安全监管执法计划,2026年3月4日至6日,安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监察执法八处、普定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能源局)按照执法计划对普定县补郎乡东光煤矿进行行政检查时发现:1.11401运输巷K0+100m处单轨吊车轨道遭受淋水侵蚀,未采取措施(煤矿已自查出);2.114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右帮有15根锚杆外露长度为130mm-140mm,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作业规程规定锚杆外露长度为10mm-100mm);3.现场测试114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综掘机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4.主要通风机房内未安装水柱计或压力表;5.矿井地面空气压缩机、注氮机及管路上安装的所有压力表均超过规定的校准时间(2026年2月27日),没有定期校准(煤矿已自查出并制定整改计划);6.2026年3月5日16时检查出井时乘坐的列车车后未设红灯;7.现场测试,主斜井带式输送机机载烟雾传感器不灵敏,多次使用烟雾探测器试剂测试不能每次都动作;+1335机轨石门第一台带式输送机机载烟雾传感器不能发出声光报警(断电、洒水正常);8.煤矿在一采区轨道上山使用柴油动力单轨吊车,巷道内未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9.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中主斜井、+1335机轨石门、+1280机轨石门等进风巷中的带式输送机机头滚筒下风侧安设的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均设置为大于或者等于0.0024%(不符合规定的大于或者等于0.001%)。以上行为分别涉嫌违反了1.《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2.《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3.《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4.《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5.《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6.《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7.《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8.《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9.《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申请立案。

处罚依据

  1.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2.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3.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4.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5.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6.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7.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8.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9.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处罚结果

对东光煤矿给予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伍仟元整(¥145000.00)的行政处罚。

救济渠道

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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